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2025-07-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会计工作,完善财务监督机制,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严格按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公益项目收入及成本、管理费用及资金保值增值情况。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三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统筹基金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与实施,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安排,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的审定,根据基金会章程规定执行上述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长领导基金会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基金会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

第五条 财务部是基金会负责财务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为:

(一)组织日常会计核算,定期编制并上报财务会计报告;

(二)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流程;

(三)参与基金会业务活动计划的审核,负责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及决算;

(四)合法、安全、有效管理资产;

(五)负责基金会的各项税务工作;

(六)提出资金保值、增值方案,经批准后负责执行;

(七)其他与财务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负责组织、执行各项财务会计工作。

第七条 基金会至少配备一名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的会计人员和一名符合条件的出纳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充分遵守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

第八条 财务人员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财务信息系统密码和网上银行及其u盾密码,做到密码的定期更换,确保财务信息及账户资金安全。

第九条 财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负责保管的财产、印章、密码、会计资料与文件档案等逐一列出清单,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清单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财务人员交接由财务负责人监交,财务负责人交接由秘书长监交。

第四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实行年度财务预算管理,财务预算主要包括理财投资预算、固定资产购置预算、人力成本预算、捐赠收入预算、各项目业务活动成本预算、管理费用预算等。理事会是财务预算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各项预算。

第十一条 财务部负责统筹预算的日常管理,具体负责财务预算的组织、编制、报告及日常监控工作。秘书处是预算执行单位,负责基金会管理费用预算的编制、报送、落实和执行。

第十二条 财务部每年根据业务活动计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预算包括编制、审批、执行、分析通报等各环节,程序如下:

(一)预算通知。财务部于每年10月,起草预算编制指引并下发通知。

(二)编制预算。秘书处根据预算编制指引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组织预算的编制。

年度资金预算的编制要求:秘书处根据业务需要,按规定编制年度资金预算,经财务部、秘书长审核后,呈报理事会审批。

(三)上报预算。秘书处按指引规定的时间上报正式预算。

(四)审核平衡。财务部结合秘书处预算情况,提出综合平衡建议,编制基金会的总体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预算方案报秘书长审批,理事会审定。

(六)分析通报。财务部每年度通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年度固定资产购置、管理费用、业务活动成本预算金额如需调增,报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列支各项费用,预算不得随意突破。财务部对秘书处超预算且未经批准调增预算的费用付款事项不予办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其所有收入来源均应合法合规,并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对于已认缴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款项,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催收,并按规定向捐赠人开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财产使用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按基金会管理规定履行了相应审批手续后方可交财务部付款。基金会每年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支出按照《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基金会每年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按照《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基金会在银行开立账户,可利用网上银行对资金进行归集、使用、监控。银行付款操作应由至少两人交叉复核后授权。严禁转移、转借资金,出租、出借账户。

第十九条  出纳人员至少每月将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对一次,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会计人员应对调节表复核,加强对未达帐项的监控。

第六章 资金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会坚持“钱账分管”的内部控制原则,出纳岗位和会计岗位分开设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务印鉴、保险柜钥匙和网银证书必须由出纳和会计分开权限设置保管。

第二十一条  银行账户的开立及注销等事项必须由财务部、理事长审批后方可办理,未经批准,严禁私自开立账户。

第二十二条  银行账户按照账户性质和用途分类管理,专户专用。各账户之间未经审批不得随意互划资金,严禁将资金存入非指定账户。

(一)收入账户:用于接收日常业务收入款项。

(二)支出账户:用于支付日常经营性款项和接收收入户拨入的资金。

(三)基本账户:既可用于收入又可用于支出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对当月资金使用账户的要求。资金必须先有预算,经财务部审核后,再根据资金使用进度申报划拨资金。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对所有开通网银的银行账户采用实时或定时的方式监控此类账户的资金流动、结存情况。严禁设置账外银行账户;严禁公款私存或私款公存;严禁出租、出借账户。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于每月18号前和次月3号前上报上半月和全月的《资金余额表》和《理财台账》。资金报表要求真实反映各类资金账户的时点余额,且表与表之间、表与账之间数据必须相符。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每月不定时对资金及账户进行抽查盘点,每月末进行完整盘点,并严格执行资金盘点流程,盘点人应将银行账户、票据、个人借款、网银证书与网银权限、财务印鉴纳入日常盘点范围,并对资金管理和安全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  次月18 号前,财务部须将本月各类纸质版资金表、盘点表、银行对账单和银行余额调节表按基金会规范标准装订成册备查。财务部对收集的纸质版资金报表资料采取抽查方式,重点核对资金报表的账户余额与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出纳管理系统、网银系统的相关项目。此外,还应抽查资金及票据登记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网银权限设置的合理性、财务印鉴使用和保管的合规性等。

第二十八条  定期清理银行账户,对银行账户设置不当和不符合资金管理规定的进行整改。基金会财务部对未使用账户、过渡账户应提出注销建议,报秘书长、理事长审批后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九条  票据管理总体原则

(一)设专人负责保管,存放于保险柜,保管人员不得经办会计记录。

(二)设置登记簿,由专人负责登记相关信息,并定期核对登记簿、票据、有价证券和账户,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等。票据及有价证券到期结清后,应在登记簿内逐笔注销。登记簿视同财务档案进行归档管理。

(三)遵循核准、记录和保管职能相互分离原则。

第三十条  银行票据的管理

(一)银行票据是指现金支票、银行转账支票、银行电汇凭证等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

(二)每次购买数量由财务审核,购买后由出纳保管。出纳人员负责逐笔登记银行票据的种类、起始号码、购买日期、出票日期、金额、用途、持票人等资料,并由领用人签字。作废时应将银行票据剪角且需在登记簿上注明作废。

(三)不准签发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将支票出租、出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准将支票抵押;不准签发与实际用途不符的支票。 

第八章 资金审批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重大事项资金支付按分级权限执行:

(一)单笔 200 万元(含)以下的捐赠、投资及运营支出,按日常审批流程执行;

(二)单笔超 200 万元的重大投资、大额捐赠,秘书处复核,副理事长审核后,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的年度预算需经理事会审批通过。

第三十三条  根据已审批的业务合同按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提出合同付款申请,框架合同(指单价控制或年度预算总额控制的合同)在每次采购前提出合同付款申请。对于执行单价控制的合同以实际数量结算付款;对于年度预算总额控制的合同,累计付款总金额不得超出合同总金额和年度预算。前一笔付款未结清,不得发起新的付款申请。

第三十四条  凭已审批的合同付款审批单或资金审批单进行网银支付操作。资金网银支付业务,应遵循“审批开通、分级授权、岗位分离、谨慎支付”的原则。实行分级授权的管理模式,各级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范围内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财务部应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日常监督,不定期对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资金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岗位人员设置、资金审批流程和权限、货币资金业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印鉴及票据保管、内控合规性检查等。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理事长是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基金会资金管理制度的实施和资金安全全面负责。理事长可以授权副理事长履行相关职责。基金会财务负责人是资金管理的主要责任人,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凡因管理不善及执行不当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基金会持有的单位价值在2000 元人民币以上,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第三十八条  年度预算内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转移等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办理会计手续。

第三十九条  财务部对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或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并每年对固定资产实地盘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报理事长批准后,方可进行财务处理。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由领用人或使用人负责实物资产保管和日常维护;由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固定资产台帐并做好相关维修、管理工作。

第十章 财务报告

第四十一条  财务部应按规定时间编制财务报告,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月度报告报出时间为下月前10日内;年度报告报出时间为年度终了20日内。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应聘任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四十三条  财务报告可采用书面或电子文档方式向理事、监事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及其他财务情况等应在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中于次年 3 月 31 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编制财务报告并进行审计。

第四十五条 除例行财务报告外,财务负责人对基金会活动中出现的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事项,须及时向秘书长、理事长汇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第四十七条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或终止本制度。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经2025年7月30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