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资金管理制度

2019-01-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资金来与是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港澳台及海外的友好团体、个人自愿捐赠;投资收入及气体合法收入。

第二条  为做好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兴学,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资金的安全,促进基金会稳步、健康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三条  建立货币资金业务敢为责任制。设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配备合格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工作,实行会计、出纳分工负责制,做到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四条  经办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客观公正,遵纪守法的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水平。

第五条  会计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权限是:

(一)遵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内控制度。

(二)做好会计核算和复核、稽核工作。

(三)负责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

(四)负责保管本会财务负责人专用章及法人章。

(五)负责保管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资料。

(六)加强会计监督,防止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六条  出纳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权限是:

(一)遵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出纳制度和内控制度。

(二)做好现金库存管理、银行账户核对和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工作。

(三)负责保管银行存款预留印鉴卡片、定期存款凭据。

(四)负责办理银行存款、取款、结算和财务报销,按规定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五)负责银行结算票据的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

(六)负责发票(收据的)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

(七)拒绝办理违法财务规定的各种结算、报销。

第七条  建立严格的货币资金使用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理事长为本会货币资金使用业务授权审批人。副理事长受理事长委托行使相应审批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

第八条  年度业务活动及经费收支预算经理事会审批通过后,其货币资金使用按以下权限审批: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

第九条  货币资金存储银行、购买国债、基金、委托贷款,购买信托产品由财务部门慎重考察后提出书面申请,报秘书长审核,提请理事长审定。财务经理要随时检查资金投资运作的安全情况,定期向秘书长及理事长报告。

第十条  委托管理的专项基金的使用,凡签订了委托协议(合同)的,按协议(合同)规定审批,没有签订委托协议(合同)的,按上述资金使用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一条  会计和出纳为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报告。

第十二条  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一般程序为:

(一)支付申请。有关部门或个人办理用款时,应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有相关合同、协议、文件或证明材料的要一并附上。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会计负责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三条 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对于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与监控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开户银行核对的库存现金限额,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六条 本会使用现金的范围是:

(一)开展公益活动必须的现金支出,包括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资助金、慰问金等。

(二)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和参加会议、培训等按规定应交纳的费用。

(三)个人劳动报酬,包括聘用人员工资、补贴及其他劳务费用。

(四)向个人购买少量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五)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六)确实应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六条  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能直接支付本会自身的支出。不得坐支现金。

第十七条  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开具足额发票(收据),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帐,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八条  货币资金在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储存、购买国债、基金和信托产品,须由两人同时到银行营业柜台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凭证填制、传递及保管的规定,并加强各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  出纳应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报理事长,使银行存款账目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出纳应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报领导处理。

第四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切实加强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

(一)银行结算票据由出纳负责,按相关规定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

(二)专设银行结算票据登记簿,由出纳做好登记记录,严防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三)支票领用须经财务经理及秘书长批准后办理。

(四)对填写错误的银行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并按银行有关规定缴销。

(五)发票(收据)由出纳负责,按相关规定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

(六)专设发票(收据)登记簿,由会计做好登记记录,严防空白发票(收据)遗失和被盗用。

(七)发票(收据)填写错误,应将发票(收据)下式几联同时作废保存,以备审查。

第二十四条  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由财务经理保管,个人名章由会计保管。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建立本会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由监事会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和财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二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二十八条  做好财务监督工作。积极宣传、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本会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