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18-12-05

第一条  为规范本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重大事项,落实有关重大事项报告备案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动态管理,及时获取相关服务与指导,促进基金会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与规范化,根据《慈善法》 、《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规定和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

(一)章程的修订;

(二)负责人变动,理事会成员、监事发生变化; 

(三)重大的投资、建设、创办实体及重大公益项目;

(四)重大涉外活动;

(五)与关联方产生交易;

(六)基金会重大庆典纪念活动;

(七)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八)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的跨组织、跨地区的学术活动以及较大影响的社会活动;

(九)发生重大事故;

(十)违法被查处;

(十一)规定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报备程序:

(一)基金会报民政部业务主管事项

1、重大涉外活动;

2、每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3、章程的修订;

4、理事、监事的变动;

5、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6、关联交易;

7、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8、违法被查处;

9、民政部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秘书处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1、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2、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3、审定大额资助项目;

4、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及决算; 

5、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

6、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7、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任;

8、基金会重大庆典纪念活动;

第四条 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基金会秘书处。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2018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