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2025-07-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增强管理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信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以真实、准确、完整为原则,规范公开各项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满足管理机关以及社会公众对基金会信息公开的要求,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基金会主体信息、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等,以及根据《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须公开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金会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四)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五)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基金会基本信息包括: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六条 和其他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联合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应敦促公募方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应当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上述相应具体标准,参考《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中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九条 开展定向募捐时,应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章 信息公开形式
  第十一条 基金会通过以下方式实现信息公开: 
  (一)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慈善中国);
  (二)官方网站(http://www.hkf.org.cn); 
  (三)基金会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号; 
  (四)定期工作简报; 
  (五)公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 
  (六)现场公开(如新闻发布会等); 
  (七)专项公益活动报告。 
  第十二条 对于管理机关要求以特定形式披露的特定信息,按照相关要求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基金会重大事项的报告,按照《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第十五条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或终止本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2025年7月30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