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党支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

2022-04-27

  1.党费缴纳的基本要求:
  (1)自觉、主动缴纳。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党支部或党小组,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或者亲属代为交纳。党组织不准采用从工资中扣除的形式代替党员交纳党费,更不能采取其他行政手段强迫党员交纳党费。 
  (2)按时。按时交纳,不能无故拖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个别无故迟交党费的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引导。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3)足额。党员交纳党费必须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不准隐瞒收入或减小交纳基数少交。 
  2.党费的收缴严格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执行: 
  (1)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 
  (2)党员交纳党费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 
  (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 
  3.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4.党费的收缴、补缴款项,党费的使用、管理情况需及时通报,并向上级报告。 
  5.本制度解释权归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6.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或终止本制度。
  7.本制度经2022年4月27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