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党支部选举工作制度

2017-08-01

1.支部委员应按期换届选举。能否按期改选支部委员会,是关系到能否认真执行党章的问题。按照党章关于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或3年的规定,支部委员会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除特殊情况经上级组织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外,每个支部委员会都应按党章规定,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支部的换届选举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2.支部委员会的延期换届选举应由上级党组织确定或批准,并在一定期限内换届选举。

3.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对出席会议党员人数的要求。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应全体党员到会,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无故缺席。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4/5(含达到4/5),会议有效。如达不到4/5,则会议无效。

4.支部党员大会选举应到会人数的计算。为了保证党支部的选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算计在应到会人数之内:(1)患有精神病或因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6)已经回原籍长期居住的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因特殊情况,没有从原单位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确实不能参加选举的。

凡上述情况之外的党员不能参加党员大会进行选举,仍应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列。

5.支部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支部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

6.党内选举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7.支部党员大会选举有效的确定。确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有效,须有支部全体党员(有选举权的党员)4/5以上出席并参加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8.当选人不足应选名额时的处理办法。党支部在选举时,当选的条件是得到的赞成票必须超过实到会人数的半数。因此,在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时,也不得在得票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补足,否则将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应视为无效,对于当选人数的不足,所缺名额可经过选举人进一步酝酿,在未超过半数的人选中重新进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应征得多数党员的同意,也可以不再进行选举。

9.候选人得赞成票为实到会党员人数的半数不能当选。党支部选举时,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正好为实到会党员的半数,即使属候选人中票数居多的,也不能当选。如遇到此种情况,应选人数未选足的,可重新选举,确定当选人。

10.支部委员不能由上级党组织指派。《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这里所指党组织的负责人,主要是指党的基层委员会(含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至于支部委员,则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得由上级党组织指派。

11.支部书记不能实行招聘。党章规定,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委员,而后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支部书记不能聘任。对县以上领导机关或有关部门批准择优聘用的不脱产干部拟任支部书记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选举,当选的则行使支部书记的职权,未当选或改选时落选的,不能直接选聘为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