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权所有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Copyright 2011
京ICP备12053117号-1 粤公网安备 44011302001111号

2025-03-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证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基金会关联交易不损害基金会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是指基金会和具有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基金会发生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有偿、等价的原则;
(三)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四)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四条 负责人、理事、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关联方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关键)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基金会出资购买或向基金会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二)向基金会提供或者需要支付酬劳的劳务;
(三)有偿代理、租赁;
(四)基金会向关联人提供资金;
(五)由关联人向基金会提供保值增值业务;
(六)管理方面的合同;
(七)授权许可协议;
第七条 本制度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
(一)关联方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为捐赠的受益人;
(二)关联方、基金会指定基金会的其他关联方作为捐赠的受益人;
(三)基金会指定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四)基金会向关联方提供担保;
(五)基金会的负责人与员工在基金会所投资的企业兼职领取报酬。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决策
第八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力
(一)单笔或累计标的超过5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必须提请理事会审议;
(二)单笔或累计标的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报理事长审批,提交理事会备案;
(三)单笔或累计标的在1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由秘书长审批,报副理事长备案。
第九条 根据本规定批准实施的关联交易,基金会关联人在基金会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基金会的决定。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条 基金会进行关联交易的,应依法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十一条 基金会发生下列关联交易,应在交易发生后30日内在民政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交易内容和金额:
(一)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二)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三)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四)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二条 基金会发生关联交易,应及时将关联信息发布在基金会官网等信息公开渠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第十四条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或终止本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2025年3月31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