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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育才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2018-11-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在读大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设立“香江育才计划”,为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模式,根据《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为合办项目,合作方为广东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关工委”)。旨在减轻贫困大学生的经济负担,提高自身综合能力和素质,并提供就业、实习机会。
第三条 项目资金来源为基金会及社会捐赠,由各级关工委配合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可选择符合项目要求的其他执行单位。
第四条 本项目实施地点为广东省,服务对象为贫困地区、欠发达地区的、高中应届毕业考取本科的、大学本科在读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本项目设立项目部。实行项目责任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执行、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基金会负责项目资金筹集及捐赠,省关工委负责选拔符合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大学生,并组织各级关工委跟进落实学生在校期间的关心慰问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七条 本项目接受申请的对象主要是贫困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高中应届毕业考取本科的、大学本科在读的学生。
第八条 申报与审核工作须遵循“公正合理、平等竞争”的原则,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
第九条 申请对象的资格要求包括: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具有广东省常住户籍;参加2016年广东普通高考,成绩达到第二批本科录取分数线以上且被第二批本科以上高等学校录取;2016年6月30日前已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特困救助;或因父母双方失业,家庭成员大病、久病,家庭突遭天灾人祸等突发事件导致家庭贫困;上述同等条件下,孤儿、残疾人子女、少数民族学生优先;未曾接受其他任何同类资助。
第十条 省关工委指导各级、各高校关工委,由各校推荐名单并提报资料,由省关工委进行初筛,初筛后提报基金会项目部,依据项目管理办法进行复核,复核后的名单和项目执行方案一起,提报秘书长审核,执行理事长审批。
第四章 项目执行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
第十二条 项目部负责拟定项目年度工作计划,报秘书长审核,由理事会审批。年度工作计划一经审批,一般情况下不做调整,如因客观因素必须调整,则需进行相应调研,提交请示报秘书长审核,按流程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建立服务对象定期沟通机制,服务对象按年度向基金会提报年度生活学习报告、志愿服务证明、注册证明等材料。对于项目实施中发生的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况,应及时通过沟通协调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 视实际需要,可在项目启动、年末、结项等重要节点举办见面会、讲座等活动,为服务对象提供必要帮助。
第五章 项目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项目部编制项目年度预算方案,经财务部、秘书长审核,报理事会审批。项目年度工作在预算内执行,如应客观原因需调整,参照《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基金会按项目计划,结合服务对象学业完成情况,在每学年开学后,按年度向服务对象拨付当年的资助款项。服务对象收到款项后,需及时填报收款回执并回寄至我会存档。
第十七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每笔开支必须经秘书长审批后方能报销,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基金会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六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对服务对象信息实行保密管理原则,所有个人信息仅限于项目实施使用,未经本人允许不得对外公布。
第二十条 项目每年度进行内部自评,填报年度监测总结报告,并由秘书长审批后在基金会公开平台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部需提交结项报告,所有文件由项目部统一整理归档,纸质版和电子版在基金会档案管理系统中一式两份,进行归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过第四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