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捐赠管理制度

2025-07-30

  为规范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管理,确保基金会合法合规接收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基金会接收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二条 遵循捐赠自愿原则,各类捐赠须是捐赠者的自愿行为。
  第三条 遵循非公募透明,尊重捐赠方意愿,体现捐助效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接收捐赠。
  第二章 接受捐赠流程
  第四条 货币捐赠
  (一)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当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约定捐赠金额、捐款用途及使用时间。
  (二)接收货币捐赠以实际到账金额确认捐赠收入。
  第五条 非货币捐赠
  (一)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并在完成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后方能确认收入。捐赠方在向基金会捐赠时,应当提供所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
  (二)基金会收到的捐赠物资,按以下办法确定价值:
  1、按捐赠协议或捐赠函中确定的价值;
  2、按同类物品的市场公允价值;
  3、按物品的可变现价值;
  4、按法定机构的评估价值。
  (三)收到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秘书处和财务应做好分类管理,并做好验收、登记、领发、保管、检查等工作,保障捐赠物资的安全与完整。  
  第三章 捐赠管理
  第六条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七条 收到捐赠资金时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八条 各类捐赠资金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进行年度检查和审计。
  第九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捐赠可分为非限定性捐赠(捐赠者不指定捐赠用途)和限定性捐赠(捐赠者指定捐赠用途的资金)。
  第十条 捐赠资金资助的项目,按照《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和《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捐赠物资领用单经秘书长审核,副理事长审批后,按实物管理制度办理出库。
  第十二条 受助方接收捐赠资助后填写《接收函》反馈至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第十四条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或终止本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2025年7月30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第十六条 有关附件
  1、《捐赠物资领用单》
  2、《捐赠物资台账》
  3、《接收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