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捐赠管理制度

2019-11-06

 为规范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管理,确保基金会合法合规接收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基金会接收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二条 遵循捐赠自愿原则,各类捐赠须是捐赠者的自愿行为。

第三条 遵循非公募透明,尊重捐赠方意愿,体现捐助效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接收捐赠。

第二章 接受捐赠流程

第四条 货币捐赠

(一)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当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约定捐赠金额、捐款用途及使用时间。

(二)接收货币捐赠以实际到账金额确认捐赠收入;

第五条 非货币捐赠

(一)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并在完成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后方能确认收入。捐赠方在向基金会捐赠时,应当提供所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

(二)基金会收到的捐赠物资,按以下办法确定价值:

1、按捐赠协议或捐赠函中确定的价值;

2、按同类物品的市场公允价值;

3、按物品的可变现价值;

4、按法定机构的评估价值。

(三)收到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秘书处和财务应做好分类管理,并做好验收、登记、领发、保管、检查等工作,保障捐赠物资的安全与完整。 

第三章 捐赠管理

第六条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七条 收到捐赠资金时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八条 各类捐赠资金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进行年度检查和审计。

第九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捐赠可分为非限定性捐赠(捐赠者不指定捐赠用途)和限定性捐赠(捐赠者指定捐赠用途的资金)。

第十条 捐赠资金资助的项目,按照《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和《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捐赠物资资助的项目,填报《捐赠物资领用单》获执行理事长签批后领用,秘书处及时在《捐赠物资台账》中完善使用情况登记。

第十二条 受助方接收捐赠资助后填写《接收函》反馈至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有关附件

1、《捐赠物资领用单》

2、《捐赠物资台账》

3、《接收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