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差旅管理制度

2025-07-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香江社会救助基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基金会人员(含试用期员工和志愿者)公务外出所发生的交通费用、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建立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第四条 公务外出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出差。公务外出前应当提交出差/外勤审批单,经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二章 费用报销与审核

第五条 费用报销遵循预算管理的原则。未列预算或超预算的费用,需提出预算外申请。

第六条 费用报销必须附上合法的正规票据。

第七条 付款审核要求如下:

(一)财务部要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未按规定执行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二)对付款手续不齐备的支出,报销人需补充完成后方予以报销;对于违反规定用途和不符合开支标准的支出,不予报销。

(三) 财务部要认真查验发票合法性,不合法发票不予付款并把发票退回经办人,由经办人负责联系更换。

第八条 差旅费用报销时,必须附上相应的审批文件如出差审批单、会务通知等作为附件。财务部门必须依据有效的出差审批单和相应票据方可办理费用报销。

第九条  公务外出时交通、住宿等费用超过标准范围时,需提报副理事长审批。

第十条 费用报销遵循逐级审核流程,具体权限审批按照《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授权审批事项》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务外出原则上应于返回基金会之日起一周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 自行出差、因私出差、非指定路线的出差所发生的差旅费均由其本人自行承担,基金会不予报销。

第三章 费用标准与管理

第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

(一) 市内交通费是指因公在工作常驻地所发生的乘坐公共汽车、地铁、出租车、网约车等发生的费用。

(二) 因工超过22:00点后离开办公场地的,可报销工作地至住址的出租车费用。报销时需注明乘坐原因及起止地点。

第十四条 市外差旅费

(一) 市外差旅费是指到市外出差乘坐火车、汽车、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二)对于公共交通不足,且市场打车无法满足业务需求,如前往偏远地区、开展大型活动等,可在年度预算范围内选择信誉较好的租车公司租赁车辆,

保证安全性和方便提供发票、合同等。

车辆租用标准为适用于当地路况,能保证行车安全的车辆,原则上不允许租用豪华高档车型。轿车租赁费用不高于350元/天,路桥费、停车费按实际使用报销。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超标准租赁,需单独申请,经审批后方可进行租赁。

(三)差旅订票时应按职务级别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具体如下:

交通工具

职务

飞机

火车(含高铁、动车)

汽车、轮船

理事长、副理事长

头等舱/商务舱  

商务座/一等座

凭据报销

理事、秘书长

经济舱

二等座

凭据报销

监事

经济舱

 二等座  

凭据报销

工作人员、义工等

经济舱

二等座

凭据报销

(四) 差旅机票必须通过单位统一预订,否则不予报销。

(五) 前往差旅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的,订票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六) 乘坐飞机时由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订票时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五条  住宿费

(一)住宿费是指因公务外出期间入住酒店发生的房租费用。


职务

国内一般地区住宿标准(元/天间)

北、上、深住宿标准
(元/天/间)

香港住宿标准
(元/天/间)

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

据实报销

据实报销

据实报销

监事

600

700

900

秘书长

450

550

750

工作人员、义工等

300

400

600


(二)出差人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详见下表:

注:“北、上、深”指北京、上海、深圳。

(三)除理、监事及以上职务外,多人同行的,同性别应两人合住一个间房,不允许单人包房。

(四)员工报销住宿费时须附上所住酒店的消费清单/账单,在报销标准范围内报销,住宿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不予报销。

(五) 员工经批准参加各种培训、会议外出时,因培训单位或会议主办方统一安排所发生的食宿费用可据实报销,报销时必须附上有关培训或会议通知及领导签批文件,与会务费一同报销。

第十六条 出差补助

(一) 出差补助是指公务外出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二) 非住宿:市外地区工作按每人每天35元的标准执行给予出差补助。

(三) 住宿:一般地区按每人每天60元的标准给予出差补助;北京、上海、深圳地区按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给予出差补助;香港按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出差补助(含行政区内地铁、巴士)。

(四) 出差补助之外,不再报销餐费,如发生其他商务接待餐费,需单独提交情况说明,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副理事长审批;如单独报销餐费,则不再报销出差补助。

(五) 参加各种培训、会议等公务外出已含食宿安排的,不给予出差补助。

(六) 出差补贴需凭发票报销。

第十七条 公务自驾管理

(一) 个人拥有出行车辆且具备驾驶资质的工作人员,在符合用车原则的前提下可申请公务自驾出行。所有自驾必须先申请再实施,严禁用车后补申请。

(二) 公务自驾按实际使用公里数计算补贴金额,每公里补贴标准为1.3元/公里,路桥费、停车费按实际使用据实报销。

(三) 所有公务自驾结束后必须在用车流程中上传起止公里表照片、导航定位截图、路桥费发票、停车费发票。

(四) 自驾人员应自觉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各项管理规范,用车时未遵守交通法规产生的违章由用车人负责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第十九条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或终止本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2025年7月30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