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制度
2022-04-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我会)捐赠票据申领、使用以及保管等行为,加强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捐赠票据是指基金会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我会开具捐赠票据为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三条 我会财务人员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捐赠票据的全面管理工作,包括捐赠票据的领购、保管、使用、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核销等工作。
第二章 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与保管
第四条 我会设置捐赠票据管理台账,财务部出纳负责捐赠票据的申领、填开、使用登记与保管;会计进行复核,检查《年度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登记台账》登记情况,并及时入账;财务负责人负责保管和加盖财务专用章,对捐赠票据的开具进行审批和监管工作。
第五条 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捐赠人、开票日期、捐赠项目、数量、金额、实物(外币)种类、接受单位、复核人、开票人及联次等。
捐赠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其中存根联由基金会留存备查,专人负责保管;收据联由捐赠方持有,作为捐赠方付款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凭证;记账联由我会财务部留存,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第六条 需开具捐赠票据时,我会项目人员需根据捐赠协议内容如实填写《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开具申请表》(见附件),交由我会财务部出纳,待出纳核实到账情况后根据申请表内容开具捐赠发票,开具的捐赠票据经我会会计复核,交由财务负责人加盖财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
第七条 我会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公益捐赠的行为,应当开具捐赠票据,其他行为不得开具捐赠票据。我会要严格按照财我会登记的项目和范围填开捐赠票据,不得擅自扩大捐赠票据使用范围,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第八条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一)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二)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三)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四)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五)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财务人员购买捐赠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处理。购买的捐赠票据由财务部门单独保管、核算。
第十条 捐赠票据实行专人负责、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购新的领购制度。
第十一条 我会在收到捐赠后,应当以我会与捐赠方签订的捐赠协议或者其他经双方书面确认的文件为依据,确认为公益性捐赠收入的,及时据实开具捐赠票据。其中:
(一)我会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捐赠票据;
(二)我会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种类及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
(三)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二条 我会对开据捐赠票据的要求:填开票据时按票号段顺序使用捐赠票据,填写捐赠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三条 如果已经发出的捐赠票据被错误开具或被捐赠人拒绝,作废的捐赠票据原件须返还给财务部,经核对无误,且经财务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作废和重开,在退回的捐赠票据原件上加盖“作废”章,并在发票登记簿上如实反映。
第十四条 捐赠票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捐赠票据,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第十五条 开具的捐赠票据存根联保存期限为5年。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捐赠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捐赠票据,由财务人员负责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核准后,由财政部门组织销毁。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财务部负责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十七条 我会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第十九条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或终止本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2022年4月27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