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2022-04-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基金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等, 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基金会慈善活动合法合规、保证资产安全和有效、财务报告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慈善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第二章 内部财务控制的原则

第三条 内部控制依照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的章程。

第四条 内部控制涵盖基金会财务工作的各项业务活动,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职责、权限、决策、执行、检查、监督等环节。

第五条 内部控制遵循符合实情、杜绝漏洞的原则,以合理的控制达到最佳的效果。

第六条 财务管理相关规定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章 财务管理人员职责

第七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职务相互分离控制与授权批准控制。会计、出纳、财务审批人不得互相兼职。

第八条 依照本会章程,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秘书长在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的领导下负责基金会日常工作,负责审批基金会日常业务文件,并负责基金会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执行监督,主持和责成相关人员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 会计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对基金会的一切慈善活动和资产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慈善活动和行为,有权进行制止、纠正,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或负责人报告。

第十条 出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和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业务,不得越权、擅自和违规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报告。

第十一条 财务相关印章的管理。

一、基金会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财务主管名章由本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二、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现金捐赠,收款人和开票人由两人以上分别承担,所收取的现金及时入账;取得的非现金资产,由项目部专人进行接收、登记。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财务收支,必须加强预算管理。编制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遵守协议、保证项目实施、勤俭节约的原则。秘书处负责拟定基金会年度业务计划及费用支出预算,并按基金会章程规定,提交理事会审定。

第五章 投资决策机制

第十五条 基金会资金的保值增值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在不影响公益项目实施的前提下合理安排。

第十六条 基金会设立投资工作小组。投资工作小组拟定投资方案、投资评估、提出决策建议。理事会根据研究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低风险或保本型银行理财,经理事会会议审核决定。

第六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除登记管理机关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外,由基金会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情况,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与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基金会的财务审计报告以及各项会计数据随同工作报告报送民政部审查和对外披露。

第二十条 经过民政部及第三方审计单位,检查合格的慈善活动及财务数据,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通过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第二十二条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或终止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2022年4月27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