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2025-07-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 “基金会”)理事会的议事和决策行为,保障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 “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对基金会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第三条 理事会议事应当遵循合法、合规、民主、公开、集体决策的原则,充分尊重每位理事的意见,保障理事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
第二章 会议召开
第四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临时会议可由理事长、1/3 以上理事、监事长提议召开。
第五条 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通知、会议材料、议案说明等书面送达全体理事、监事、秘书长。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出席
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章 议事与决策程序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议案应当由理事长、秘书长、1/3 以上理事提出。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按照会议通知的议程进行,每项议案应当先由提案人作出说明,再由参会理事充分讨论、发表意见。
第十条 理事会决策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分为赞成、反对、弃权三种,表决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第十一条 理事会审议以下重大事项前,应当先提交基金会党支部前置研究讨论,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后,再提交理事会会议审议表决,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一)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终止;
(四) 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五) 重大投资活动、重大公益项目;
(六) 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经出席会议的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即可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并由理事、监事、秘书签名确认。
第四章 决议执行与监督
第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执行,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监事有权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有权对理事会决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十六条 理事会应当定期对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决议执行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第十八条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或终止本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2025年7月30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