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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监事工作制度
2025-07-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 “基金会”)监事的履职行为,保障监事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 “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依法对基金会的财务、理事会决策、管理层履职、公益项目执行等进行监督,对基金会的合规运营负责。
第三条 监事履职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不得干预基金会的正常运营和决策。
第二章 监事的任职与任期
第四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任期、罢免按照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监事不得由理事、秘书长、财务负责人、基金会员工兼任。
第五条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熟悉慈善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二)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 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章 监事的职责与权利
第七条 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 检查基金会的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财务收支、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二) 监督理事会、管理层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对理事会决议、管理层履职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三) 监督公益项目的立项、执行、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 对基金会的关联交易、投资活动、信息公开等进行监督;
(五) 向理事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监督情况,提出监督建议。
第八条 监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 列席理事会会议,对会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 查阅、复制基金会的财务会计资料、会议记录、项目资料、合同文件等所有相关资料;
(三) 对基金会的财务收支、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协助;
(四) 对理事会、管理层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提出纠正建议,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四章 监事的履职方式
第九条 监事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履行监督职责:
(一)日常监督:对基金会的日常运营、财务收支、项目执行进行常态化监督;
(二)专项检查:针对重大项目、大额资金、关联交易、投资活动等事项开展专项检查;
(三)列席会议:列席理事会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对会议事项进行监督;
(四)年度监督:每年对基金会的年度财务决算、年度工作报告、公益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出具年度监督报告。
第十条 监事开展监督工作,应当形成监督意见,送达理事会、管理层,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每年向理事会提交年度监督报告,年度监督报告应当包括年度监督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整改建议等内容。
第五章 监事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谋取私利;
(二) 保守基金会的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未公开的信息;
(三) 不得接受基金会的报酬、馈赠,不得与基金会发生利益冲突;
(四) 定期向理事会报告监督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监事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第十五条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或终止本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2022年4月27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