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评比表彰管理办法

2025-07-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 “基金会”)评比表彰活动的管理,确保评比表彰活动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是指基金会以基金会名义,或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的,面向社会、基金会内部、公益项目执行方、志愿者、捐赠人等开展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等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自愿参与、公开公平公正、公益导向、精简高效、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得开展营利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向参与单位、个人收取费用,不得借机摊派、募捐。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设立、审批、实施、监督、管理等全流程管理。
  第二章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设立与审批
  第五条 基金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与基金会的公益事业发展相关; 
  (二) 有明确的活动名称、评选范围、评选标准、评选程序、表彰方式; 
  (三) 评选标准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可量化、可考核; 
  (四) 评选程序规范,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五) 不与国家、行业已有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重复、冲突; 
  (六)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基金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 由基金会相关部门提出活动申请,提交活动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评选标准、评选程序、预算方案等材料; 
  (二) 提交基金会党支部前置审核,重点审核活动的合规性、政治导向、公益属性;
  (三) 提交基金会秘书长审核;
  (四) 面向社会开展的、有重大影响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审议,经 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五)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六) 完成审批备案后,方可正式开展活动。 
  第七条 基金会不得擅自设立、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未经审批备案的活动,一律不得开展。 
  第八条 基金会与其他单位联合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与合作单位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确保活动合规开展,合作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九条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名称应当规范、准确,不得使用 “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 等字样,确需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章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
  第十条 基金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活动方案、
评选标准、评选程序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活动方案、评选标准、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发布公告:通过基金会官网、公众号、合作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活动公告,明确活动名称、评选范围、评选标准、申报方式、评选程序、表彰方式、时间安排等内容,公告发布时间距离申报截止时间不得少于 30 日; 
  (二)申报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按照公告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三)资格审查:基金会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申报单位、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完整、真实,通过资格审查的,进入评审环节;
  (四)专家评审:基金会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基金会相关负责人、外部专家、公益行业代表、捐赠人代表等组成,人数不少于 5 人,且为单数,评审委员会按照评选标准,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对象进行独立评审,提出候选名单; 
  (五)公示: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候选名单,通过基金会官网、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异议反馈; 
  (六)异议处理: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基金会应当成立异议调查小组,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人、公示对象; 
  (七)审定:公示无异议、异议处理完毕后,将最终名单提交理事会审定,确定最终表彰名单; 
  (八)表彰:按照活动方案确定的表彰方式,对表彰对象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奖杯等,不得发放现金奖励,不得借机向表彰对象摊派、募捐。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保守评审秘密,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不得与申报对象私下接触,不得收受申报对象的馈赠、宴请,不得利用评审职权谋取私利,与申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包括活动公告、申报材料、资格审查记录、评审记录、公示材料、异议处理材料、审定文件、表彰材料等,全部存档备查,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 
  (一) 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二) 审批通过的活动方案、评选标准、评选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 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公示、异议处理、审定等环节的合规性; 
  (四) 活动经费的使用情况; 
  (五) 活动的社会影响、公益效果。 
  第十五条 监事有权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列席评审会议,对活动的合规性、公开公平公正性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建议,必要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接受社会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监督、投诉、举报,收到投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七条 基金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未经审批备案,擅自设立、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二) 向参与单位、个人收取费用、摊派、募捐; 
  (三) 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内定表彰对象; 
  (四) 泄露评审秘密、干预评审结果; 
  (五) 开展营利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借机开展商业活动; 
  (六) 使用违规的活动名称、宣传内容;
  (七)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基金会有权予以通报批评、处分、解聘,取消评审资格,追究经济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擅自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二) 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干预评审结果的; 
  (三) 泄露评审秘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收受申报对象的馈赠、宴请,利用评审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 向参与单位、个人收取费用、摊派、募捐的;
  (六) 未按规定履行公示、异议处理程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基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导致活动发生重大合规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第二十一条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或终止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2025年7月30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