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项目受益人遴选管理办法

2025-07-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 “基金会”)公益项目受益人的遴选、管理、服务工作,确保受益人遴选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公益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符合基金会公益项目救助条件、接受基金会公益项目帮扶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受益人遴选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申请、按需帮扶、精准救助、动态管理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制度规定,确保公益资源精准、高效、公平分配,实现公益项目的救助目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公益项目受益人的遴选、审核、确认、管理、服务、退出等全流程管理。
  第二章 遴选标准与条件
  第五条 基金会公益项目受益人遴选标准,应当根据项目的救助目标、帮扶范围、资金规模等因素制定,明确、具体、可量化、可考核,确保遴选标准公开透明、统一适用。 
  第六条 受益人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符合基金会公益项目的救助范围、帮扶对象要求; 
  (二) 自愿申请,如实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基金会的审核、调查、管理工作; 
  (三) 有真实的帮扶需求,符合项目的救助标准,无违法违规记录;
  (四)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针对不同类型的公益项目,应当制定专项的受益人遴选标准,明确具体的准入条件、优先帮扶规则、排除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受益人范围:
  (一) 不符合项目救助范围、遴选标准的; 
  (二)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帮扶的;
  (三) 有违法违规记录、不良信用记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 与基金会、项目执行方、审核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遴选公平公正的; 
  (五) 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基金会制度规定的其他排除情形。 

  第九条 受益人遴选标准应当在项目立项时同步制定,经基金会审批通过后,在项目公告、申请指南中向社会公开发布,不得擅自变更遴选标准,确需变更的,应当履行审批程序,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十条 受益人遴选应当遵循下列程序,确保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可监督:
  (一)发布公告:基金会通过官网、公众号、合作媒体、地方政府、社区、学校、医院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公告、申请指南,明确项目救助范围、遴选标准、申请方式、申请材料、审核流程、时间安排、帮扶方式等内容,公告发布时间距离申请截止时间不得少于 30 日; 
  (二)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帮扶对象,按照公告要求,自愿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三)资格审核:基金会项目部门、项目执行方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完整、真实,符合条件的,进入审核环节;
  (四)实地调查:对通过资格初审的申请人,基金会应当视情况开展实地核实,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困难程度、需求真实性; 
  (五)终审:基金会成立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调查核实报告进行全面审核,综合评估,提出拟帮扶的受益人候选名单; 
  (六)结果告知:基金会将最终审定结果告知受益人,签订帮扶协议或确认书、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明确帮扶内容、实施计划等。
  第十一条 针对紧急救助、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公益项目,可适当简化遴选程序,确保及时帮扶,事后应当补全相关手续、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受益人遴选全过程应当制作完整的记录,包括申请材料、资格初审记录、调查核实报告、审定文件、帮扶协议等,全部存档备查,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项目结束后 10 年。
  第四章 受益人管理与服务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与受益人签订帮扶协议或帮扶确认书、告知书、承诺书等材料,明确帮扶的内容、金额、方式、实施计划、完成时限、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受益人应当严格按照约定使用帮扶资金、物资,配合基金会的项目执行、监督、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为受益人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包括政策咨询、技能培训、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帮助受益人提升自我发展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 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应当暂停帮扶,限期整改:
  (一) 未按约定使用帮扶资金、物资的; 
  (二) 未按项目实施计划执行,进度严重滞后的;
  (三) 不配合基金会的监督、检查、评估工作的; 
  (四)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五) 其他违反基金会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应当终止帮扶,收回剩余的帮扶资金、物资,纳入失信名单,3 年内不得申请基金会的任何公益项目: 
  (一) 骗取帮扶资金、物资,情节严重的;
  (二) 截留、挪用、侵占帮扶资金、物资,情节严重的; 
  (三) 整改不到位,仍未按要求执行的;
  (四) 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 其他严重违反帮扶协议、国家法律法规、基金会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与问责
  第十七条 基金会对受益人遴选、管理、服务的全过程进行常态化监督,监督内容包括:
  (一) 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二) 受益人遴选标准、遴选程序的执行情况,公开公平公正性; 
  (三) 申请材料审核、实地调查、评审、公示、异议处理等环节的合规性; 
  (四) 服务履行情况,帮扶资金、物资的使用情况; 
  (五) 受益人管理、服务、动态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监事有权对受益人遴选、管理、服务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列席评审会议,查阅相关档案材料,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建议,必要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基金会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接受社会对受益人遴选、管理工作的监督、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第二十一条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或终止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2025年7月30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