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 “基金会”)境外捐赠的接收、管理、使用和信息公开,防范境外捐赠相关的合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捐赠管理的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捐赠,是指基金会接受境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 “境外捐赠人”)自愿无偿捐赠的资金、物资、服务等财产,用于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
第三条 基金会接受境外捐赠,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自愿无偿、公益导向、公开透明、风险可控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外汇管理规定,不得接受有附加政治条件、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境外捐赠。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境外捐赠的接收、审批、管理、使用、信息公开等全流程管理。
第二章 境外捐赠的接收与审批
第五条 基金会接受境外捐赠,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捐赠人自愿无偿捐赠,无强制、摊派行为;
(二) 捐赠财产合法,来源清晰,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 捐赠用途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用于公益事业;
(四) 无附加政治条件、宗教条件,不危害国家安全、民族团结、社会公共利益;
(五)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外汇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境外捐赠,应当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 由基金会项目部门、财务部门提出接收申请,提交捐赠人基本情况、捐赠财产情况、捐赠用途、使用方案、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
(二) 提交基金会党支部前置审核,重点审核捐赠的合规性、政治风险、国家安全风险;
(三) 提交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核;
(四) 单笔金额超过 200 万元的境外捐赠,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审议,经 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五)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部门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六) 完成审批备案后,方可正式接收境外捐赠。
第七条 基金会接受境外捐赠,必须与境外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包含违反中国法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不得附加不合理的条件。
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境外非货币捐赠,应当对捐赠物资进行验收、评估,确定公允价值,办理入境、报关、检验检疫等手续,确保捐赠物资合法入境、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三章 境外捐赠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基金会接受的境外捐赠资金,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通过合规的外汇账户接收、结汇、使用,不得通过非法渠道接收、转移外汇资金,不得逃汇、套汇。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的境外捐赠资金,必须纳入基金会统一的财务核算体系,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擅自改变捐赠用途。
第十一条 境外捐赠资金的使用,必须履行基金会的审批程序,严格按照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执行,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高效,实现公益目标。
第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监督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基金会应当配合捐赠人的查询,定期向捐赠人通报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基金会不得将境外捐赠资金用于下列用途:
(一) 超出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和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
(二) 营利性活动、违法违规活动;
(三) 危害国家安全、民族团结、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四)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用途。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基金会对境外捐赠的接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监督内容包括:
(一) 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二) 捐赠协议的履行情况,捐赠财产的接收、验收、登记情况;
(三) 捐赠资金的使用、预算执行情况,项目执行情况;
(四) 外汇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资金结汇、使用的合规性;
(五) 信息公开情况。
第十五条 基金会监事有权对境外捐赠的接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建议,必要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境外捐赠,应当按照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 境外捐赠人的基本情况、捐赠金额、捐赠时间;
(二) 捐赠财产的用途、使用方案、项目实施计划;
(三) 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资金支出明细;
(四) 项目验收、评估结果;
(五) 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十七条 境外捐赠的信息公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捐赠人要求保密的信息。
第五章 风险防控与应急处置
第十八条 基金会建立境外捐赠风险防控机制,对境外捐赠的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外汇风险、声誉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制定风险防控措施,防范各类风险。
第十九条 基金会应当对境外捐赠人进行背景调查,了解捐赠人的基本情况、资金来源、捐赠目的,防范接受有不良背景、违法违规记录的捐赠人的捐赠。
第二十条 基金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规范外汇资金的接收、结汇、使用,防范外汇合规风险。
第二十一条 发生境外捐赠相关的突发事件、重大舆情、合规风险时,基金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妥善处置,降低风险和影响。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基金会有权予以通报批评、处分、解聘,追究经济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擅自接收境外捐赠的;
(二) 接受有附加政治条件、危害国家安全、违法违规的境外捐赠的;
(三) 截留、挪用、侵占境外捐赠资金,擅自改变捐赠用途的;
(四) 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非法接收、转移外汇资金的;
(五) 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欺骗审批机关、捐赠人的;
(六) 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导致发生重大合规风险、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第二十五条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或终止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2025年7月30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