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项目评估管理办法

2025-07-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 “基金会”)公益项目的评估与社会影响力评价工作,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和公益成效,确保公益资源高效使用,实现基金会的公益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评估,是指基金会按照科学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公益项目的立项、执行、管理、成效、合规性等进行全面、系统、客观的评价。 
  第三条 项目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全面系统、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制度规定,确保评估评价结果真实、准确、可靠,为项目优化、管理改进、资源配置提供决策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公益项目的中期评估、结项评估、专项评估等全流程管理。
  第二章 评估的范围与类型
  第五条 基金会所有公益项目均应当纳入评估评价范围,包括: 
  (一) 单笔金额超过 50 万元的重大公益项目;
  (二) 年度重点公益项目、品牌公益项目; 
  (三) 涉外公益项目、跨区域公益项目; 
  (四) 基金会理事会、捐赠人要求评估的项目。
  第六条 项目评估分为以下类型:
  (一)结项评估:在项目执行结束后 3 个月内开展,全面评估项目目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合规性、项目执行成效、管理规范性、存在的问题,总结项目经验教训; 
  (二)专项评估:针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突发事件、捐赠人要求的专项事项开展的专项评估,重点评估特定事项的情况、风险、整改效果; 
  第三章 评估的标准与内容
  第七条 项目评估应当制定科学、规范、可量化的评估标准,评估标准应当在项目立项时同步制定,与项目目标、公益导向相匹配,主要包括以下维度:
  (一)合规性维度:评估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基金会章程和制度规定,项目审批流程、资金使用、合同管理、信息公开是否合规;
  (二)执行维度:评估项目执行进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项目管理规范性、团队执行能力、风险防控情况; 
  (三)财务维度:评估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合规性、成本控制、财务核算规范性、资金使用效率; 
  (四)成效维度:评估项目目标完成情况、核心指标达成情况、直接受益人数、间接受益人数、帮扶效果、受益人满意度;
  (五)管理维度:评估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档案管理规范性、团队建设、合作方管理、监督机制建设情况。 
  第八条 评估标准应当明确具体的评估指标、评分标准、权重、数据来源、评
价方法,确保评估评价工作可操作、可落地、可验证。
  第四章 评估的程序与方法
  第九条 评估工作应当采用科学、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包括: 
  (一) 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 线下实地评估与线上数字化评估相结合、问卷调查、访谈座谈、文献研究相结合的方法; 
  (三) 前后对比分析、有无对比分析、成本效益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四) 专家评价、受益群体评价、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条 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评价工作的,应当选择具备合法资质、专业能力、良好信誉的第三方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评估评价的范围、内容、标准、方法、时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等,确保评估评价工作独立、客观、公正。 
  第十一条 评估评价工作应当制作完整的记录,包括评估评价方案、工作记录、数据资料、访谈记录、问卷资料、评估评价报告、意见反馈材料、审定文件等,全部存档备查,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项目结束后 10 年。
  第五章 监督与问责
  第十二条 基金会对项目评估工作的全过程进行常态化监督,监督内容包括: 
  (一) 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二) 评估评价方案、标准、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 数据收集、分析评价的客观性、真实性、全面性;
  (四) 评估评价报告的质量、结果应用情况; 
  (五) 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履职情况、独立性、公正性。
  第十三条 监事有权对项目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列席评估工作会议,查阅相关档案材料,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建议,必要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评估工作组、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评估纪律,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泄露 评估评价秘密,不得收受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不得利用评估评价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评估评价工作,造成重大损失、不良影响的; 
  (二) 在评估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出具虚假评估评价报告的; 
  (三) 泄露评估评价秘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收受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 未按规定应用评估评价结果,导致项目管理混乱、资金损失的;
  (六)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第十七条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或终止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2025年7月30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