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2025-07-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 “基金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的制定、执行、监督、评估工作,确保基金会发展方向明确、目标清晰、执行有序,实现基金会的宗旨和公益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发展规划,是指基金会根据国家发展战略、行业发展趋势、自身发展需求,制定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重点任务、实施路径、保障措施,是基金会中长期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所称年度计划,是指基金会根据发展规划,制定的年度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计划、预算安排,是基金会年度工作的执行性文件。
第三条 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的制定、执行、监督、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坚持党的领导、符合国家战略、立足公益定位、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动态调整、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规定,确保基金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审批、执行、监督等全流程管理。
第二章 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审批
第五条 基金会发展规划分为中长期发展规划,规划周期一般为 3-5 年,与国家发展规划周期相匹配。
第六条 发展规划的制定,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国家关于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战略部署,结合基金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发展基础、行业发展趋势,科学制定。
第七条 发展规划应当包括以下核心内容:
(一) 发展基础:基金会发展现状、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二)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明确中长期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发展目标、核心量化指标、分阶段目标;
(三) 发展战略与重点任务:明确基金会的发展战略、核心业务方向、重点发展领域、年度重点任务、实施路径;
(四) 保障措施:明确实现发展规划的组织保障、制度保障、资金保障、人才保障、监督保障;
(五) 其他需要纳入发展规划的内容。
第三章 年度计划的制定与审批
第八条 基金会年度计划以自然年度为周期,每年第四季度制定下一年度的年度计划,年度计划是发展规划的年度分解和具体落实,应当与发展规划的目标、重点任务相匹配。
第九条 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以下核心内容:
(一) 上一年度工作总结:上一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
(二) 年度重点任务:明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责任部门;
(三) 公益项目年度计划:明确年度公益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评估计划,项目目标、资金安排、执行进度;
(四) 组织建设与人才发展年度计划:明确年度组织架构优化、团队建设、人才招聘、培训年度计划;
(五) 党建工作年度计划:明确年度党建工作的重点任务、学习计划、活动安排、落实措施;
(六) 品牌建设与宣传推广年度计划:明确年度品牌建设、宣传推广、公益活动、信息公开年度计划;
(七) 年度财务预算:明确年度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公益支出预算、管理费用预算,预算编制说明;
(八) 其他需要纳入年度计划的内容。
第十条 年度计划的制定,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各部门提交年度工作计划:每年 10 月底前,基金会各部门根据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求,提交本部门下一年度工作计划、预算方案;
(二)起草年度计划初稿:秘书长汇总各部门工作计划,结合发展规划、上一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起草年度计划初稿、年度财务预算草案;
(三)党支部前置审核:将年度计划草案、财务预算草案提交基金会党支部前置审核,重点审核计划的合规性、与发展规划的匹配度、预算的合理性;
(四)理事会审议:将年度计划草案、财务预算草案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审议,经 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正式发布;
(五)信息公开:按照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年度计划的核心内容、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 年度计划一经发布,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分解落实到月度、季度工作中,确保年度计划按进度完成;确需调整年度计划、年度预算的,应当履行审批程序,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计划的执行、监督
第十二条 建立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执行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执行责任,将计划目标、重点任务分解到具体责任人,确保计划落地执行。
第十三条 建立计划执行的跟踪、调度机制,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听取各部门计划执行情况汇报,分析计划执行进度、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解决措施,推进计划按进度执行。
第十四条 监事对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建议,必要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基金会各部门、工作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计划制定、执行、监督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有权予以通报批评、处分、解聘,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 未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制定、审批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
(二) 在计划制定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导致计划严重脱离实际、无法执行的;
(三) 未按计划执行,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年度计划目标未完成、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未按规定履行预算管理职责,导致预算执行严重偏差、资金损失的;
(五) 未按规定履行监督、评估职责,隐瞒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风险的;
(六) 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基金会负责人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导致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执行严重偏差、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