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税务管理制度

2025-07-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的税务管理,确保依法纳税、合规享受税收优惠,防范税务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涉税事项的管理,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税收优惠管理、税务核算及风险防控等环节。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是税务管理的责任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税务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确保税务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第二章 税务登记与核算
  第四条 基金会应依法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及注销手续。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或发生解散、撤销等情形时,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第五条 基金会应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税务核算,准确区分应税收入、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并对各项收入、支出进行分类核算,不得混淆。
  第六条 基金会应建立健全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机制,确保成本、费用等支出真实、合法,并严格区分可扣除项目与不得扣除项目。
  第三章 纳税申报
  第七条 基金会应按照各税种规定的申报期限,如实进行纳税申报,不得逾期、虚假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进行预缴申报。增值税及其他税费:按月或按季申报,并准确核算销项与进项税额。
  第八条 基金会应建立纳税申报台账,记录各税种的申报与缴纳情况,确保数据准确,并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如遇特殊困难,应依法申请延期缴纳。
  第四章 发票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应严格遵守发票管理规定,规范发票的申领、开具、取得与保管。所有应税行为均须如实开具发票,严禁虚开、代开或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取得的发票须严格审核其真实性、合规性,不合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或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 基金会应妥善保管发票、税控设备及发票专用章,建立发票使用台账。发生丢失或损毁时,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第五章 税收优惠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确保合规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公益捐赠税前扣除及增值税免税等政策。
  第十二条 享受免税政策时,必须严格区分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对于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补助等,须准确核算金额并按规定理备案手续,不得将应税收入混入免税收入。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按照《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的要求,向捐赠人开具合规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并确保自身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建立税收优惠管理台账,记录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名称、依据、期限及金额,定期核对,确保合规。
   第六章 风险防控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建立税务风险防控机制,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开展税务自查,重点关注收入完整性、成本真实性、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性及优惠政策的合规性。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与稽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发生税务争议时,应及时寻求专业税务顾问或律师协助,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应定期参加税收法规培训,提升专业能力与合规意识。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会应妥善保管所有税务档案,包括:税务登记及备案文件、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发票存根联及抵扣联、税收优惠备案及审批文件、税务自查与审计报告、税务检查与处理决定文件。
  第十九条 税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重要资料应长期保存。档案的查阅、销毁须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基金会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经济追偿或解聘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1. 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欠缴税款
  2. 虚开、违规使用发票或接受不合规发票
  3. 违规享受税收优惠,造成税款损失、
  4. 拒绝、阻碍税务检查或提供虚假资料
  5. 因档案管理不善导致重要涉税资料丢失、损毁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第二十三条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或终止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2025年7月30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