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 “基金会”)负责人的履职行为,明确负责人的职责、权利、义务,加强对负责人履职的监督、考核、管理,确保负责人依法合规、勤勉尽责履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
金会管理条例》和《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 “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会负责人,是指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三条 负责人履职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勤勉尽责、廉洁自律、公益导向、民主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章程、基金会制度规定,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和公益形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从事与基金会公益宗旨相违背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负责人的任职、履职、监督、考核、奖惩、离任等全流程管理。
第二章 任职与任期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选举、聘任、罢免,应当严格按照章程、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规定执行,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廉洁自律,无违法违规记录、不良信用记录;
(二) 熟悉公益慈善事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具备与所任职务相匹配的专业能力、管理能力、公益行业经验;
(三) 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务,符合章程规定的年龄要求;
(四) 无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禁止担任基金会负责人的情形;
(五) 章程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六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连任不得超过章程规定的届数限制;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任期由理事会决定,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七条 基金会负责人实行任期制,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整、更换;确需调整、更换的,应当按照章程、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履行选举、聘任、罢免手续。
第八条 基金会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章程、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予以罢免、解聘:
(一)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法正常履行职务的;
(二) 未依法履行职务,严重失职、渎职,造成基金会重大损失、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侵占、挪用基金会资金,收受贿赂的;
(四) 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
(五) 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不履行职务的;
(六) 不符合任职条件,或者有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禁止担任负责人的情形的;
(七) 章程、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应当罢免、解聘的情形。
第九条 基金会负责人的任职、选举、聘任、罢免、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审批手续,同时按照信息公
开制度的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条 基金会负责人应当按照章程、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依法履行职务,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 主持理事会会议,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 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合同,代表基金会参加重要活动;
(四) 提名秘书长候选人,提交理事会审议;
(五) 章程、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在理事长授权的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
在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三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 主持基金会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组织执行理事会决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制定和实施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三) 提名副秘书长、各部门负责人候选人,提交理事会审议;
(四) 负责基金会的项目管理、资金管理、人事管理、品牌建设、合规管理等日常运营工作;
(五) 章程、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基金会年度工
作计划、理事会决议,制定本部门工作计划、工作制度,负责本部门的人员管
理、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对秘书长负责,定期向秘书长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基金会负责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 按照章程、本办法的规定,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执行权;
(二) 参加理事会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相关工作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三) 查阅基金会的财务会计资料、项目资料、会议记录、相关文件资料,了解基金会的运营情况、财务情况、项目执行情况;
(四) 按照章程、基金会制度的规定,获得相应的工作报酬、福利待遇、工作保障;
(五) 对基金会的工作、发展提出意见、建议;
(六) 章程、本办法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履职要求与义务
第十六条 基金会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章程、基金
会制度规定,依法合规履行职务,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不得超越职权范围
行使权力。
第十七条 基金会负责人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履行职务,全身心投入基金会的
工作,不得从事与基金会工作相冲突的兼职、营利性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
为本人、近亲属、其他单位、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基金会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民主决策原则,重大事项应当按照章程、
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不得个人擅自决定重大事项,不得干预理
事会、其他部门的正常决策、工作。
第十九条 基金会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收受贿赂、馈赠,
不得侵占、挪用、私分基金会资金、财产,不得用基金会资金、财产为本人、
近亲属、其他单位、个人提供担保、借款,不得从事利益冲突的活动。
第二十条 基金会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基金会的商业秘密、工
作秘密、捐赠人信息、受益人信息,不得泄露未公开的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为本人、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负责人应当自觉维护基金会的公益形象、声誉,不得从事
损害基金会形象、声誉的活动,应当积极传播公益文化,提升基金会的社会影
响力。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负责人应当主动接受理事会、监事、党支部、社会的监督,
定期向理事会、监事报告履职情况,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阻碍监督
工作,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负责人应当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学习、培训,不断提升自身
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管理水平,熟悉公益慈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适应基金会发展的需要。
第五章 履职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建立负责人履职监督体系,对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进行常态
化、全方位监督,监督主体包括理事会、监事、党支部、捐赠人、社会公众等。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对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定期听取负责人的履
职报告,对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进行审议、评价,对履职不到位的负责人,及时
提出整改建议,必要时按照章程、本办法的规定,予以罢免、解聘。
第二十六条 监事对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列席理事会会议、秘
书长办公会议,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对负责人的履职行为、财务收支、项目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及时提出纠正建议,
必要时向理事会、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党支部对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进行政治监督、纪律监督,监
督负责人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情况,监督负责
人的廉洁自律、履职尽责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必要时向
理事会、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六章 离任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负责人任期届满、辞职、被罢免、解聘的,应当按照本办
法的规定,办理离任手续,进行离任交接、离任审计。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离任,应当提前 30 日向理事会、秘书长提出书面申请,
说明离任原因、离任时间,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办理离任手续。
第三十条 负责人离任,必须进行全面的离任交接,交接内容包括:
(一) 分管的工作、项目、文件资料、档案;
(二) 保管的基金会印章、证照、财务资料、合同文件;
(三) 未完成的工作、项目、相关事项的说明;
(四) 其他需要交接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离任交接应当由理事会、监事、财务部门、法务部门共同监督,
交接双方、监交人应当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交接清单存档备查,交接工作
完成后,离任负责人方可正式离任。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理事长、秘书长、财务负责人离任,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由理事会聘请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离任负责人任职期间的财务收支、项目
执行、履职情况、合规运营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出具离任审计报告,审计报告
提交理事会审议,审计结果作为负责人考核、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离任负责人应当配合离任交接、离任审计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
料、信息,不得隐瞒、销毁、转移相关资料、财产,不得干扰交接、审计工作。
第三十四条 负责人离任后,应当继续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基金会的商业秘密、
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未公开的信息,不得从事损害基金会利益、形象的活动,
对任职期间的违法违规行为,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第三十六条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或终止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2年4月27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自
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