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2025-07-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 “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运营、管理和监督,促进分支(代表)机构合规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 “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分支(代表)机构,是指基金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项目办公室、区域代表处等。
  第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是基金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基金会承担,在基金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超出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权责明确、风险可控的原则,确保分支(代表)机构的运营符合基金会的发展战略和监管要求。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 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与基金会的发展战略相匹配;
  (二) 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工作目标和运营方案; 
  (三)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工作人员和运营资金;
  (四) 不与基金会现有业务、现有分支(代表)机构发生冲突; 
  (五)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 由基金会秘书长或相关部门提出设立申请,提交设立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人人选、运营预算等材料;
  (二) 提交基金会党支部前置审核; 
  (三) 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审议,经 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四)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五) 完成登记后,正式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第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办公场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由基金会秘书长提出变更申请,经党支部前置审核、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第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终止,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 由基金会秘书长或相关部门提出终止申请,提交终止原因、清算方案、人员安置、资产处置等材料; 
  (二) 提交基金会党支部前置审核; 
  (三) 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审议,经 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四) 成立清算组,对分支(代表)机构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结果报理事会审议; 
  (五) 向登记管理机关履行注销登记手续;
  (六) 完成注销后,正式终止分支(代表)机构。 
  第九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对分支(代表)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分支(代表)机构应当在基金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严格遵守基金会的章程、制度和决策,不得从事超出授权范围的活动。 
  第十一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负责人由基金会聘任,对基金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 主持分支(代表)机构的日常工作,执行基金会的决策和制度;
  (二) 制定分支(代表)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预算方案,报基金会审批后执行;
  (三) 负责分支(代表)机构的项目管理、资金管理、人员管理、安全管理; 
  (四) 定期向基金会报告工作情况、财务收支情况、项目执行情况;
  (五) 负责分支(代表)机构的合规运营,防范运营风险。 
  第十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项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报基金会备案后执行。 
  第十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所有资金收支必须纳入基金会统一的财务核算体系,严格执行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得设立账外资金,不得截留、挪用、侵占基金会资金。
  第十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开展公益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基金会的项目管理制度,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执行、验收、评估等全流程管理,确保项目合规、高效执行,实现公益目标。 第十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印章、证照、档案由基金会统一管理,分支(代表)机构使用印章、证照,必须履行基金会的审批程序,不得擅自使用、保管印章和证照。 
  第十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 超出基金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授权范围开展活动; 
  (二) 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开展募捐、进行投资;
  (三) 设立下级机构、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四) 从事营利性活动、违法违规活动;
  (五)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基金会制度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会对分支(代表)机构的运营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监督内容包括: 
  (一) 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基金会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 基金会决策、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 公益项目的立项、执行、验收、资金使用情况;
  (四) 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 
  (五) 人员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情况;
  (六) 合规运营、风险防控情况。
  第十八条 基金会监事有权对分支(代表)机构的运营情况、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建议,必要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分支(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向基金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方案,经理事会审议后,纳入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通报批评、追究经济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未执行基金会的决策、制度,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 超出授权范围开展活动,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 截留、挪用、侵占基金会资金,造成资金损失的; 
  (四) 项目管理混乱,导致项目失败、公益目标无法实现的; (五)擅自使用印章、证照,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 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欺骗基金会的; 
  (六) 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导致分支(代表)机构发生重大问题、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第二十三条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或终止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2025年7月30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