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2025-07-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运行合法合规,实现项目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使用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的资助资金,用于章程范围内的公益活动开展。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类型项目的全流程管理与执行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管理
  第四条 项目的申报与管理工作须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会业务发展方向,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
  第五条 项目申报要求
  (一)金额标准与对应文件
  1、项目预算金额达到50 万元(含)以上的,需提交《项目立项申请书》。
  2、项目预算金额不足 50 万元的,可提交《项目方案书》。
  (二)文件核心内容要求
  《项目立项申请书》 核心内容包括:项目基本信息、项目论证(主要内容、实施方案、进度计划)、项目预算、项目成果等。
  《项目方案书》核心内容包括:项目基本信息、实施方案、项目预算、项目成果等。
  第六条 项目申报需根据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授权审批流程进行审核,核准后的项目可正式立项,并进入实施阶段。
  第七条 实行项目责任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 项目实施需安排专人负责全过程监管,包括各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
  第九条 项目部组织制订主要项目年度计划及预算,报理事会审批;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与发展;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条 秘书处定期组织召开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时向秘书长、理事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
  第十一条 项目参与方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项目研究内容;不得泄露评议及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公示的评审结果。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按照理事会审批的年度预算方案,结合项目实际提交捐赠审批表(或专项请示报告),经秘书长审核、副理事长审批后,进行预算内拨付使用;超出年度预算部分,提交专项请示报告(或追加预算报告),经秘书长审核、副理事长审批后,按新的预算拨付执行。
  第十三条 基金会依据项目合作条款、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向项目执行方拨付项目资金,项目执行方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
  第十四条 财务部应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和监督,向秘书长汇报。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基金会监事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定期做项目进展反馈报告,每年度作一次项目执行报告,随时接受捐赠方监督。
  第十七条 各项目均需接受年度审计,重大项目需接受专项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基金会有权终止该项目:
  (一)项目使命已完成;
  (二)公益项目实施过程或公益款项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三)其他需终止项目的情况。
  第六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会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制度化、平台化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利用基金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项目进展及成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需提交结项报告,所有文件由项目部统一整理归档,纸质版和电子版在基金会档案管理系统中一式两份,进行归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第二十三条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或终止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2025年7月30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