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2018-12-05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部登记注册的“001”号国家级非公募基金会。为做好志愿者管理工作,基金会根据《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的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扶贫济困,发展社会公益事业,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第三条 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来源于发起人香江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捐助。 

第二章志愿者、志愿精神与志愿服务

第四条  志愿者:基于自由意志而非基于个人义务或者法律责任,用爱心和诚心通过知识、体能、劳力、经验、技术、时间等贡献社会,是不为报酬而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人。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的志愿者简称为“香江义工”。

第五条  志愿精神:是一种自愿的、不为报酬和收入而参与推动人类发展、促进社会进步以及完善社区工作的精神;是个人对生命价值、社会、人类和人生观的积极态度;是公众参与社会生活的一种非常重要的形式。

第六条 志愿服务:是任何人自愿贡献个人时间和精力、在不为物质报酬的前提下,为推动人类发展、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事业而提供的服务。 

(一)调查核实社会贫困人群的基本情况,唤起社会对贫困人群的关心与捐助。

(二)组织志愿者提供业余时间开展活动,不计报酬,服务社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人力参与扶贫、帮困、助残、失学儿童结对等慈善公益活动;

2、开展经常性的深入敬老院、福利院、康复中心等服务基地,为孤残群体提供生活服务;

3、参与社会建设,环境保护、献血和公益知识宣传等志愿性公益活动;

4、社会突发性灾难事件的仁道救助;

5、参与国家相关公益宣传的主题活动;

6、其他有助于唤醒社会助人风尚、共建和谐社会公益活动。

第七条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必须自愿加入基金会志愿者队伍;

(二)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未满18周岁的可在其监护人的陪同下参加队伍的公益活动;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四)具备提供志愿服务项目以及有关公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和时间;

(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规章制度。 

第三章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完整信息以及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二)就志愿服务工作向基金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获得“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志愿者证书”; 

(四)对基金会有重大贡献时可获得奖励。

第九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不违反道德准则; 

(二)遵守基金会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 违背《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管理制度》和宗旨的活动; 

(三)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维护基金会和志愿者形象; 

(四)服务时应尊重受服务者的权利,对因服务而获取的信息应该予以保密; 

(五)拒绝向受服务者收取报酬;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志愿者的申请招募与退出

第十条 任何有志于成为基金会的志愿者的个人和团体,都可在香江社会救 助基金会官网http://www.hkf.org.cn填写志愿者申请表。

第十一条 基金会负责公布招募志愿者的信息,组织实施对申请者的审查和考核,并最终确定招募的志愿者名单。 

第十二条 志愿者一经录用并顺利完成50小时志愿服务,基金会将向其颁发“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志愿者证书”。 

第十三条 志愿者在项目结束后可自愿退出志愿服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志愿者欲终止志愿服务时,需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方可退出。 

第五章志愿者的管理与培训

第十四条 基金会负责对志愿者进行管理并提供培训和相关服务。 

第十五条 志愿者的管理 

(一)基金会建立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 

(二)如实记录志愿者服务的具体时间和工作内容并备案; 

(三)对违反基金会相关规定的志愿者,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直至取消其志愿者资格的措施。 

第十六条 志愿者的培训 

(一)基金会对其进行岗前的工作说明和基本技能培训;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由项目人员进行培训、辅导; 

(三)针对以完成某一项工作任务为目的的志愿者设计的专业性培训。 

第六章 志愿者的奖励

第十七条  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奖励办法。 

(一)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人力资源部; 

(二)在基金会官方网站进行宣传; 

(三)为志愿者做出工作晋升或推荐鉴定;

(四)对表现突出者将授予“优秀志愿者”称号。 

第七章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基金会秘书处。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