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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保值增值管理办法
2020-04-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法律风险,合法、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实现慈善资产的保值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应当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开展投资活动。
第二章 投资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投资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保证本金的安全。
第四条 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财产是基金会非限定性资产和投资期间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五条 基金会可以进行的投资行为包括: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委托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三章 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的相关职责
第六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具有基金会投资活动的最终决策权。
理事会须由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决策以下投资事项:
(一)审批基金会年度投资方案;
(二)检查、监督基金会的投资管理工作;
(三)确定投资工作小组人员构成;
(四) 决策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即投资金额超过基金会原始基金10%以上的项目。
第七条 按照章程规定,对于投资金额未超过原始基金10%(含本数)的投资项目,由秘书长负责提交执行理事长审批处理。
第八条 投资工作小组是基金会的投资执行机构,成员由秘书长、及投资、财务、法务等专家组成。
投资工作小组行使如下职责:
(一)制定具体投资方案;
(二)对投资方案进行尽职调查以及风险评估;
(三)就投资方案及投资建议上报理事会审批;
(四)对投资项目进行定期检查;
(五)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基金会监事会,应根据其职责对投资理财行为的全程进行监督,是基金会投资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基金会理事会提出纠正意见,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
第四章 投资管理流程
第十条 管理流程
(一)投资工作小组提出投资项目方案,进行尽职调查及充分论证后作出投资建议,并上报理事会审批。
(二)理事会对投资活动做出决策后,由投资工作小组实施开展。
(三)投资工作档案由投资工作小组在完成每项投资后交由秘书处,秘书处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四)重大投资事项按管理机关规定予以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委托理财
基金会如进行委托理财,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二条 股权投资
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第五章 风险防范机制
第十三条 基金会不得开展下列投资行为,投资负面清单如下: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政策以及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投资;
(六)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
(七)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投资工作小组应指派专人跟踪投资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理事会和监事会,以便理事会尽快做出决定,避免损失或减少损失。
第十五条 投资行为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投资工作小组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汇报,提出止损意见,交理事会决策:(一) 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二) 投资项目发生亏损的;
(三) 投资项目可能会影响基金会宗旨和声誉的;
(四) 委托第三方投资公司主体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 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基金会投资行为实体和程序上均合法合规的,且理事会、投资工作小组成员等已尽到忠实、勤勉、谨慎义务,但由于市场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投资亏损的,相关人员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因违法违规决策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