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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江心灵成长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2025-07-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紧密配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关注乡村地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教育、心理健康问题,不断提升乡村心理健康教育专业队伍的理论水平和专业能力,特设立“香江心灵成长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为加强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规范、高效,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依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项目的基本服务对象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儿童及其家庭,重点服务对象:乡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及其家庭。
(一)面向小学阶段儿童提供主题心理服务及配套产品包,包括定期线上心理陪伴、主题心理讲座、心理团体辅导、冬夏令营、心理团康活动。
(二)面向乡村老师,提供成长型培训,提升其识别和疏导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专业能力。
(三)面向乡村家长,提供线上+线下家长课堂,普及心理关爱知识。
(四)面向志愿者提供心理专业培训,提升其服务区域儿童心理健康问题、辅助其在社区开展心理健康服务、家长心理学堂。
第三条 本项目设立项目部。实行项目责任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执行、监督等职责。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四条 项目合作机构主要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完全小学和九年义务制学校、社会公益机构、村委等学龄儿童聚集的场所。
第五条 项目合作机构的申报与审核工作须遵循“公正合理、平等竞争”的原则,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
第六条 项目合作机构申报需提交《香江心灵成长计划申请表》,内容包括:学校/机构基本信息、基本介绍、学生心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照片等。
第七条 项目合作机构申报材料提交后,需由专人开展考察调研,通过现场考察、电话、视频调研等方式,项目部出具项目合作机构调研报告,提交秘书长审核后,报副理事长审批,经批准的合作机构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
第九条 项目部负责拟定项目年度工作计划,报秘书长审核,由理事会审批。年度工作计划一经审批,一般情况下不做调整,如因客观因素必须调整,则需进行相应调研,提交请示报秘书长审核,按流程审批。
第十条 项目执行需制定统一的《项目执行手册》,按照标准组织项目的实施、督导与评估,保证项目顺利执行。
第十一条 对符合第七条标准的项目合作机构,项目部按《项目执行手册》开展培训、督导、考核工作,考核合格后,由项目合作机构开展相应心理健康课程、心理健康活动。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部可进行现场检查、评估,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进行协助,项目合作机构应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项目合作机构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项目研究内容和课程内容;不得泄露评议及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公示的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 项目合作机构要适时组织项目相关方进行培训,定期开展项目汇报,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计划、总结报告。材料每半年上报一次。
(二)按时按计划开展心理健康课程、心理团体辅导、培训、团康活动等各种形式的公益活动。
(三)每次完成活动后需提供课程照片、活动过程、科普宣传等佐证照片,并及时将原版照片发送给相关项目负责人。
第四章 项目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项目部编制项目年度预算方案,经财务部、秘书长审核,报理事会审批。项目年度工作在预算内执行,如应客观原因需调整,参照《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由与心理健康教育相关的研发费用、教具采购、培训费、运营管理经费四部分组成,采购需符合《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实物资产管理制度》要求。
第十七条 基金会依据项目采购协议条款,根据执行效果,按进度支付比例向项目合作机构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每笔开支必须经秘书长审批后方能报销,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部应会同财务部对项目的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出具阶段性财务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基金会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制度化、平台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需定期提交项目报告,包括进展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工作报告、结项报告,秘书长审批后在公开平台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部需提交结项报告,所有文件由项目部统一整理归档,纸质版和电子版在基金会档案管理系统中一式两份,进行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第二十五条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或终止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2025年7月30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